亲亲相隐制度引入刑法之探究
摘要
亲亲相隐制度在新中国的建立后,为了尽快侦破案件,“亲亲相隐”制度被废除。近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中 对亲属拒证权做了明确的规定,亲属之间可以选择拒绝作证。“亲亲相隐”制度有从新进入刑法的价值。参考
[1] 徐久生、庄敬华译:《德国刑法典》,中国法制出
版社 2000 年版第 136-179 页
[2] 黄风译《意大利刑法典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
1998 年版,第 13-17 页
[3] 曾德伟 . 浅析中国古代容隐制度及其现代价值 [D].
华东政法大学,2010.
[4] 龙大轩 . 新时代“德法合治”方略的哲理思考 [J].
中国法学,2019(01):64-81.
[5] 李继刚,张益刚 .“亲亲相隐”的人性魅力解读
[J]. 道德与文明,2011(06):46-51.
[6] 法律文书裁判网 2017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
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
[7] 李思远 . 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 [J]. 证据
科学,2019,27(01):19-34.
[8] 钱叶六 .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及限定性适用 [J].
法学研究,2015,37(06):116-135.
[9] 关茵茵 .“亲亲相隐”制度问题研究 [J]. 传播与版
权,2019(07):182-184+195.
[10] 陈唯 . 论刑事诉讼中亲属作证豁免权 [D]. 湖南师
范大学,2019.